本报沈阳10月15日电(记者毕玉才 特约记者刘勇)“在公共经济学领域,社会产品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对农民培训来说,既有私人产品的特征又有公共产品的性质。”今天,沈阳农业大学党委书记迟维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应当进一步明确政府在组织农民培训中的主体地位,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农民培训的力度,建立可持续的服务农民链条。”
“按照WTO的相关规则,对农民培训的补贴属于‘绿箱政策’中政府一般服务的重要内容,其数量不受限制,因此,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农民教育培训的法律体系建设,往往通过立法形式保障人力、物力、财力需求。”迟维意建议,我国应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加强对农民培训的全程服务,为培育新农民、建设新农村尽到政府应尽的责任。(摘自10月16日《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