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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印发《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等四项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    日期:2011/05/13    浏览量:  】【打印本页】 【关闭

        近日,由校纪检监察审计处起草的《沈阳农业大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沈阳农业大学经济合同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沈阳农业大学科研专项经费审计实施办法》、《沈阳农业大学校办企业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经学校批准正式开始实施。

        《沈阳农业大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是纪检监察处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2003年制订的《沈阳农业大学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改,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审计的基本内容和任务、审计工作程序及审计工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与原制度相比,新的审计办法将审计对象范围由原来的“负责经济工作或与经济工作有关的领导干部”,修订为“由学校任命的或聘任的党政正职处级领导干部和其他需要审计的领导干部”,条款进一步明确、细化,工作程序更加清晰、规范,增强了可操作性。

        在认真总结近两年经济合同审计实践的基础上,结合上级有关规定,纪检监察审计处起草了《沈阳农业大学经济合同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学校或校属单位经校长授权与其它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之间,为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经济合同或协议”在正式签订之前,必须通过审计并按照审计处出具的《经济合同审计意见书》进行修改,否则计划财务处不予结算。

        四项新制度的颁布,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我校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体系,标志着我校内部审计工作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又迈近了一大步。(纪检监察审计处 叶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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